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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0-00015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体〔2020〕4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研究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是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下列政策时,应当按要求分类听取企业家意见。

1.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政策制定机关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3.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听取企业家意见。

(二)明确听取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1.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主动上门、个别访谈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家的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积极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2.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政策措施。

3.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信息,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

4.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并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采取以上形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家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

听取意见时,要充分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特别要关注民营企业家,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各区县、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涉企政策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

(三)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充分运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四)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政策制定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通过“渝快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政策直通车”栏目和全市招商投资促进大数据平台,集中向市场主体推送和公开涉企政策信息,并对政策核心条款进行详细政策解读,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全市招商投资促进大数据平台和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五)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程序

涉企政策实施后,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六)强化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建立政府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开展集中走访服务企业活动。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涉企政策制定调整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增强企业家获得感。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各级工商联要持续开展非公经济人士接待日活动,畅通企业家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收集企业家反映问题,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积极发挥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

(七)加强对听取意见建议的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内部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和审议前的完备性审核过程中,加强对涉及企业重大利益调整的政策出台前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审查,对应听取意见建议而未听取的政策不得提交审议和出台。属于需要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在提交审议的汇报说明中,应载明征求企业家意见情况,并将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作为附件一并送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的行动自觉,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作为推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真诚坦荡同企业家交往,支持企业改革创新,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

(二)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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