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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3XB/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发〔2019〕20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璧山区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现将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璧山区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至工商登记之日起 30起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 1 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三)对收容的犬只,7 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五)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由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四、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
  区公安局治安支队:023—4188607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7 月 24 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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