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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07L/2020-00053 [ 发文字号 ] 璧教勤〔2020〕38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完善贫困生信息库

各学校要按照《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璧教勤〔2019〕13号)要求,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实时更新重庆市学生资助平台贫困学生信息库,要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二)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含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学习的送教上门贫困家庭学生)。

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统一资助标准

1.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000 元、初中1250 元。

2. 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 500元、初中625 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二)规范发放方式

1. 寄宿制“七类”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一日三餐,非寄宿制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提供免费午餐。如学生自愿选择在校用餐的,则将生活费补助资金转入学校食堂,贫困学生免费用餐的资金不足部分由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补足;如学生自愿选择不在校用餐的,则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监护人银行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方式发放。

2. 寄宿制其他类(除七类)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监护人银行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方式发放。

(三)规范资助程序

1. 加大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各校在开学前和学期末利用班会,家长会,微信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做好解释答疑工作,确保家长知晓并“零上访”。

2. 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流程:学生申请→学校初审→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公示→区财政下达资金

三、加强监管,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和区教委按照生活费分担标准做好本级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贫困学生应助尽助。

(二)健全监管机制

1. 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大力宣传资助政策,严格审核程序,规范资助流程,依托信息平台精准识别,做到不重不漏,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2. 各片区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学校学生资助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学校资助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区教委布置的相关工作。

3. 区教委定期对学校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防范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一补”资金等行为的发生。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贫困学生“爱心午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璧教勤〔2017〕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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