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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61610/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璧科技局发〔2021〕20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在璧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载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且公司运营良好。

第三条  鼓励区内企事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打造具有专业特色的、符合璧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孵化载体。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实行备案制,原已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协议的孵化载体,经部门与孵化载体协商一致,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纳入本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章  区级认定(备案)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

3. 实际场地设立在璧山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8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5.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1名接受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 当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

7. 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条  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有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

3. 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 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2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璧山区范围内;

5. 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6. 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 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8. 加速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建有投资基金,具备投资功能。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 有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 获得投融资;

4. 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向区科技局申请认定(备案)。

2. 评审。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形成评审认定(备案)意见,确定认定(备案)名单。

3. 认定(备案)。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孵化载体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备案)。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经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从运营经费、装修改造、房租补贴、扶持奖励、上市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在璧山区内设立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经认定(备案)后,前5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运营经费由璧山区相关部门根据载体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可以给予补贴。

第十条  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璧山区设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经备案后,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根据载体实际情况,给予众创空间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的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的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老旧厂房的改造实行“一事一议”。已与璧山区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装修改造补贴金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给予全额租金物业补贴:

运营第1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运营第2年,实际缴纳税收强度(不包含个人所得税,下同)达到200元/㎡以上;运营第3年,实际缴纳税收强度达到300元/㎡以上;运营第4年,实际缴纳税收强度达到400元/㎡以上;运营第5年,实际缴纳税收强度达到500元/㎡以上。租金物业补贴按照载体实际租用面积计算,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用于项目孵化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80%)。当年未达到上述相应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不予享受当年租金物业补贴。

第十二条  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实施阶梯性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奖励: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用于项目孵化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80%;运营第1—3年,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强度(不包含个人所得税,下同)达到200元/㎡后,给予台阶奖励;运营第4—5年,实际缴纳税收强度达到300元/㎡后,给予台阶奖励。(台阶奖励以整百为标准,即:实际缴纳税收强度超出100元/㎡但未达200元/㎡的,按照100元/㎡的32.5%系数标准执行奖励;实际缴纳税收强度超出200元/㎡但未达300元/㎡的,按照200元/㎡的32.5%系数标准执行奖励,以此类推)。

此项奖励直接拨付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公司,只能用于奖补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内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成功在璧山区孵化或引进的项目企业获得重庆市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资料并获得受理,成功上市,则分别一次性给予载体运营公司招商服务补贴50万元/个、200万元/个、250万元/个。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建设经费。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分期拨付,载体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建设经费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拨付建设经费的70%,良好拨付建设经费的50%,合格拨付建设经费的30%。

第十五条  《璧山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活跃度评价指标》年度综合评价,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需完成与相关部门约定的绩效考核,同时《璧山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活跃度评价指标》年度综合评价为合格及以上,方可享受本办法第三章支持政策内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政策。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根据其与相关部门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考核;根据《璧山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活跃度评价指标》,进行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综合评价得分为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之和,其中月评价占70%,年度绩效评价占30%。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6个月内可以再次申请评价,仍未合格的,暂停享受区级相关补贴奖励政策,直至评价合格。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连续2年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完成与相关部门约定的绩效考核,相关部门有权终止与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签订的项目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同时接受区科技局、相关部门考评考核。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公司以及引进培育的项目须在璧山区存续经营10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得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出璧山区,若约定时限内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公司以及引进培育的项目迁移出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公司需全额退回已享受的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拨付。补贴资金只能进入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公司与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的共管账户,并按照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相关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区内同类型补贴奖励政策,按照最优最新原则享受相关补贴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科技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璧山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活跃度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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