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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1-09-16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关于征求《璧山区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璧山区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书面(传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6日。

联 系 人:付 航

联系电话:13883356413

传    真:41463160

附件:《璧山区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

璧山区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综合监管,提升质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养老服务规范发展,大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改革,创新综合监管模式

(一)加强协同监管。探索建设区智慧养老服务指挥调度中心,实现 “一张网”“一张图”通览区养老指挥、监管、服务。建立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民政部门牵头,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区级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区级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研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点工作。统筹现有执法资源,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区、镇(街道)综合监管体系,区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区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督导不少于1次;各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区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有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院长、副院长、部门主管应具备养老服务专业知识,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养老相关培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员工教育培训;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岗前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员工上班应佩戴工作牌(证),相对统一着装。鼓励员工参与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参与璧山英才、璧山工匠评选。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联合定期组织开展护理员职业竞赛,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强化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监督,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

(三)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妥善保管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巡查检查、紧急呼叫等原始资料,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机制;应当完善入院评估制度和每半年一次常规评估制度,加强老年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家庭情况评估,建立入住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精准做好服务;应加强清洁卫生管理,入住老年人个人物品、生活用品每日整理、每周消毒,被褥每月至少换洗一次,衣物春、秋、冬季每周换洗一次,夏季每周换洗两次;应强化餐饮服务,膳食应营养均衡、搭配得当,食谱应每周制定、公布并存档;应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每日开展一项以上适合入住老年人生理、心理特征的文化娱乐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养老保健、心理健康、自我护理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公益活动。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场地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申领市、区级建设补贴资金、医保基金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医保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医保资金的行为。区民政部门会同区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规范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超过老年人月服务费用6倍,机构应在有保证金或押金监管系统的金融机构开设监管账户,将收取的保证金或押金纳入银行专户存储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应向入住老年人公布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补齐短板,提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各镇街和区属相关部门要明晰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创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独居、留守、失独老年人家庭探访服务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制度,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短期替代照护服务。

(二)持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统筹规划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以小区和院落为操作单元,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运营,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设置居家养老床位。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三)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发展思路,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塑造璧山养老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完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将养老机构纳入区重点企业评选,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星”“叶”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组织养老服务满意度测评,将检查评估情况与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企业诚信挂钩,并向社会公布。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镇街主体责任,引入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提升镇街敬老院服务能力。申报、用好中央专项资金,连续推动、持续发力,建设璧北、璧中、璧南农村特困老年人、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区域性集中供养中心,推动区集中供养整体水平迈上新台阶。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每个镇街至少建立一个互助养老示范点,引导、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各镇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小区养老服务点内设医疗卫生执业点,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小区、院落、家庭延伸。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强化支撑,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着眼长远、科学谋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设施布点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未来一个阶段的城镇化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规划建设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璧山区城市规划管控引导手册》,明确新建居住(小)区养老设施用房要求,着力从招商引资、土地出让、项目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入手,强化居住(小)区养老设施用房保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二)加大财政投入。区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8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区财政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区级对新增床位给予2000元/张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区级对新增床位给予的建设补贴由500元/张提高到1000元/张。

2.对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为收住璧山籍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给予100元/月.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时限3年。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善文化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区、镇和养老机构联动,开展养老服务宣传、推介活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防范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镇街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区委区政府将把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列入督查范围和年度对镇街的考核内容,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区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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