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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548E/2021-00054 [ 发文字号 ] 璧农发〔2016〕24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审核、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示范带动性较强,经营规模适度,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市场地位和经营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家庭自愿申报、工商注册登记、镇(街)审查复核、农委核查认定、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主体资格条件

1.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含直系亲属)应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3.有固定的农业生产管理场所,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场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人均纯收入达到同期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

4. 家庭农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生产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实守信。

5. 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二)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布局要求

鼓励围绕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特别是畜禽类家庭农场必须在区规划适养区内经营和发展,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

(三)适度规模经营

按照种植业、林业、养殖业、观光农业等分类别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其中,种植业、水产养殖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经营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1. 粮食类。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2. 畜牧类。大牲畜商品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种猪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8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20头以上。小牲畜肉鸡年出栏30000只以上,种鸡、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种兔存栏500只以上;肉鸽年出栏60000只以上,种鸽、蛋鸽存栏10000只以上;蜜蜂70群以上。

3. 蔬菜类。种植面积30亩以上。

4. 水果、花木、茶叶、花椒类。种植面积一般100亩以上。其中葡萄种植50亩以上。

5. 渔业类。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池塘养殖)以上。

6. 种养结合或农家乐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主结合种植业、养殖业经营的,其种植或养殖的主产品规模标准应达到或超过上述种养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劳力、技术、设施、经营管理标准参照上述产业标准实施。从事农家乐等综合经营的,投资应在50万元以上,有农业生产基地30亩以上,接待能力50人以上。

7. 其它类。其它种养业规模标准参照以上劳动强度相当的行业类别。

(四)基础建设完善

1.场所齐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农场标识牌。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2.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生产经营规范

1.管理规范化:一是制度健全。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备且上墙公布,落实到位。二是财务记录完整。有齐全、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有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记载详实,分类科学,能真实地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2.生产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生态种植和生态养殖,有条件的要制订本家庭农场生产标准。按照家庭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强的新品种、新技术和农机应用水平,专业化程度高。

3.经营市场化:产品销售有市场,市场营销有手段,基本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并与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零市场、超市、社区等建立了营销网络,销售渠道稳定。

4.产品品牌化:产品有品牌标志,销售有包装,市场竞争力较强。积极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综合效益较好

1.经营收入高。生产要素集约化利用,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得到极大提高,经营状况良好。

2.生态效益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禁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

3.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经镇街审查盖章的璧山区示范家庭农场登记申报表;

(二)经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经营情况书面介绍;

(四)家庭农场投资、收入、支出、经营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行政许可、三品一标认证、商标注册、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对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重庆市璧山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随报有关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初审后向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区农委。

(二)区农委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评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八条  每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评定当年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评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区农委建立相关档案,从次年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璧山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农发〔2014〕82号)自行废止。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登记表

      2. 重庆市璧山区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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