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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548E/2021-000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重庆市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审核、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规范运营管理,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区级示范社考评小组”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自愿申请、择优评定、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定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按时向税务部门报税。

(四)经济实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经镇街审查盖章的《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合作社要撰写1000字以内的《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营情况报告(参考文本)》(附件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五)“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六)上年和当年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撰写《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营情况报告》,向所在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按区级示范社标准,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公平、择优推荐,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三)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区农业农村委成立区级示范社考评小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报材料情况,结合综合考评和实地考察,确定区级示范社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批确定为区级示范社。

第九条 经评定的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委纳入区级示范社名录库,优先支持申报市级示范社,以及优先支持次年区级或区级以上的各类农业项目。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评定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

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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