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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548E/2021-00063 [ 发文字号 ] 璧农发〔2020〕10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璧山区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布局,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统一部署,实施全面禁捕。我区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我区所有河流及其支流(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

三、目标任务

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璧山区自2016年渔船及船员证书换发后,纳入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26艘捕捞渔船和捕捞渔民31人全部退捕(详见下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的“三无”船舶不属于退捕转产对象,由各镇街按照“三无”船舶整治要求予以取缔。

璧山区渔船渔民退捕任务分解表

序号

单位

捕捞渔船(艘)

船员人数(人)

1

璧泉街道

3

3

2

河边镇

1

1

3

健龙镇

9

13

4

广普镇

5

5

5

三合镇

5

5

6

八塘镇

1

1

7

正兴镇

1

1

8

区农业农村委

(铜梁区挂靠)

1

2

合计


26

31

四、补偿制度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26号)中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补偿原则,建立璧山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补偿制度,由渔船及渔具等捕捞设施回收报废补偿、渔民转产转业扶持和社会保障补助、渔船捕捞权行政许可撤回补偿等三部分组成。

(一)渔船及渔具等捕捞设施回收报废补偿。渔船及渔具等捕捞设施回收报废采取一次性予以补偿,根据渔船类型补偿0.5-3.5万元/艘。

(二)渔民转产转业扶持和社会保障补助。每个船员一次性给予补助4.5万元,用于支持该船舶船主及所属船员转产转业扶持和社会保障补助。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由渔民自行负责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三)渔船捕捞权行政许可交回补偿。渔船船主及所属渔民交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三证合一”证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并申请予以注销。按照“一船一证”一次性给予船主捕捞权行政许可撤回补偿费2万元。

渔船及渔具等捕捞设施回收报废后,由渔民自行负责拆解销毁处置,处置完毕并验收合格和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补偿。

渔船退捕补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

性能

类型

渔船及渔具补助

船员转产补助

(4.5万元/人)

撤回许可证补助   (2万元/艘)

合计

数量

标准

金额

人数

金额

数量

金额

非机动

木 船

21

0.5

10.5

21

94.5

21

42

147

机动

(金属)

9m(含)以上

1

3.5

3.5

2

9

1

2

14.5

7m(含)-9m

3

2.5

7.5

6

27

3

6

40.5

7m以下

1

2

2

2

9

1

2

13

合  计

26

23.5

31

139.5

26

52

215

以上共需补偿经费215万元。

渔船及渔具等捕捞设施收回报废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渔民自行负责拆解销毁,不另行安排拆解经费,其残值归渔民自行处理。

五、工作步骤

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负责实施渔民退捕转产工作,确保2020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渔业船舶和渔民退捕上岸工作。

(一)广泛开展宣传动员(2020年4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要广泛宣传长江流域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宣传动员工作要做到每一位涉及退捕渔民,确保人人知晓。

(二)签订协议和核收证件(2020年7月31日前)。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签订《渔业船舶退捕协议》,填写《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船名牌。

(三)核收并拆解销毁渔船渔具(2020年8月底前)。渔船及渔具等捕捞设施实施相对集中拆解销毁。区农业农村委、镇街工作人员在渔船渔具拆解销毁前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的船舶照片与现场拟拆解船舶进行比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监督渔民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自行完成拆解销毁。渔船渔具拆解销毁时镇街工作人员要制作渔船渔具等销毁记录,留存拆解销毁前、中、后的照片等相关依据,并填写《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渔船拆解标准为:挂机螺旋桨拆解分离,钢质船体切割成1至2米见方的钢板,木质船体拆解成板块。拆解过程中要落实好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凡在2020年7月31日前未退捕的渔业船舶,严格监督落实相关禁捕规定,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

(四)公示补偿补助名单(2020年9月中旬)。区农业农村委填报《渔业船舶退捕转产补偿补助名单》,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发放补偿补助资金(2020年9月底前)。渔船及渔具拆解销毁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兑付奖补资金的前置条件:一是渔业船舶退捕协议、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等资料完整;二是经公示无异议)。

(六)工作总结上报(2020年12月底)。由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将《渔业船舶退捕协议》、《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渔业船舶退捕转产补偿补助奖励名单》、《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员证书、船名牌等进行封存,专卷归档。区农业农村委对全区渔业船舶和渔民退捕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渔民禁捕转产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镇街及部门责任人成员的璧山区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渔民退捕转产工作遵循“坚持地方为主,中央、市级适当奖补”的原则,用好市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三)完善配套政策。结合退捕渔民意愿,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创业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四)加强执法监管。自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起,渔船检验机构不再对渔业船舶进行年审签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年审签发捕捞许可证。同时,坚决清理取缔全区天然水域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确保社会稳定。长江流域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工作事关生态保护、渔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涉及面广,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敢于担当,切实履职,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实施步骤,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原则,协助渔民自行申办社会保障,对自愿放弃参保资格的要完善手续。大力引导、鼓励和支持退捕渔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渔民,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要广泛宣传渔民退捕转产补偿扶持政策,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渔民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力做好稳控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

           2. 璧山区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

附件下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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