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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2009年,原璧山县实施机构改革,撤销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璧山撤县设区,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名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包括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企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劳动者权益维护、表彰奖励等,原承担的公务员管理、军官转业安置、外国专家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能已划转相关部门。

(一)机构设置情况。目前,全局管理科室(单位)13个,其中内设机构10个,另有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个事业单位。

(二)人员编制情况。区人力社保局机关共核定行政编制19名、控制编制18名,实有19人。核定机关工勤编制1名,实有1名。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编制36人,实有36人;重庆市璧山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核定编制25人,实有25人;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编制28人,实有26人。

(三)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风建设、新闻宣传、舆情信息、意识形态、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综合考核、内部奖惩、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档案管理、后勤保障、内部安全、机要保密、信息化建设、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党务政务公开等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牵头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协调信访事务;牵头建立健全机关管理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其他有关工作。

2.监察科。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落实。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3.财务与基金监督科。负责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经费收支、内审内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干部职工(含退休干部职工)工资、津补贴及相关福利的申报、调整、缴纳、发放工作;牵头负责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党建经费、党费、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并承办会计、出纳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4.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重庆市璧山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牵头拟订就业创业规划和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贯彻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创业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培训、颁证等工作;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措施;其他有关工作。

5.人力资源开发科。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人才流动调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并承办全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选拔引进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调配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的调研、预测、统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人才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6.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重庆市璧山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考核、晋升、培训、奖励、处分、辞聘解聘等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和聘用;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回)璧工作或居留措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优秀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专家体检、专家疗养、专家慰问等专家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政策措施,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区级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指导社会流动人才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7.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工作,承办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含职业年金)审核确认工作,承办工资年报、统发工作;承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复核工作;承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承办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及重大贡献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工作;按权限做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8.社会保险管理科。牵头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制度、关系转续办法;负责全民参保计划相关工作;综合管理企业年金工作,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贯彻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全区企业职工退休确认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超龄参保人员的参保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负责全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承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9.劳动关系科。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完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稳定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牵头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来信、来访、信访事项处理落实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10.法规与仲裁科(行政审批科)。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工作,牵头完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机制建设。牵头承办人力社保领域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牵头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牵头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理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人力社保领域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及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对调解员、仲裁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订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负责区内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四)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1.区社保中心。宣传、贯彻和执行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养老、工伤保险计划、制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工作;核算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算和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负责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障卡综合业务及金融功能推广,负责用人单位相关社会保险参保业务管理和经办工作;承担养老、工伤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的信息统计上报;负责全民参保计划相关工作。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督促单位依法参保、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指导各镇(街道)养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2.区就业人才中心。具体实施劳动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镇街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负责全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组织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并有序流动;负责全区失业保险目标计划的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经办的业务管理;负责全区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承担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就业服务及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3.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前、庭前、庭后调解。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调处的具体工作。承担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仲裁院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专职、兼职仲裁员聘任管理工作。对各类基层调解组织承担指导工作。承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纳入本部门2025年度预算编制的二级预算单位主要包括: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9847.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324.5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126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元,事业收入资金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资金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资金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0万元,其他收入资金0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0.14万元,上年结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06.37万元;收入比2024年增加731.26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942.39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减少1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316.39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增加106.3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9847.0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26.2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82.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82.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8.07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32.37万元;支出比2024年增加731.3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8.54万元,项目支出增加617.46万元。

按照我区预算管理要求,结转金额已纳入相应性质的资金收入中进行反映,上述收入包括2024年结转并编制到2025年预算的资金。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614.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14.7万元,比2024年增加6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69.2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4年增加9.54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工资正常调资;项目支出6645.46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贫困人口非全日制定向公益岗位开发补贴等重点工作,比2024年增加617.4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新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目236万元;养老工伤保险代发手续费104万元;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项目增加789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6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26万元,主要用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工作,比2024年减少1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16万元,比2024年减少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4年比较无变化,主要原因是近两年无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2024年减少3.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比2024年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近两年严格落实公务车管理相关制度;2025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00.4万元,比2024年减少了65.74万元,主要原因为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压减了公共运行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3.4万元,全部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采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53.4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645.46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4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单位根据以前年度预算安排、项目需求等情况合理预计。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教育收费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教育收费标准、学生人数等合理预计。

(三)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单位结合上年度上级补助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单位结合上年度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情况商附属单位进行预计。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预计。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单位根据情况合理预计,全部编入预算。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其他说明事项

部门预算公开表中附表之间、表间内部存在一定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谭晓系方式:023-85293150

附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预算公开套表

附件下载: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预算公开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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