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58W/2023-00002 | [ 发文字号 ] | 璧商发〔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奖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联系人:张贤泉,联系电话:85284917)
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
入库培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外贸企业扶持及运行监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贸企业,是指在璧山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具备健全的财会审计和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主体落户于璧山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业务,有进出口实绩产生;
(二)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三)近五年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则上上一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达100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及其他保障民生重要物资企业、进出口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及电子信息企业或其他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对区内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的行业代表企业。
第四条 入库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重点外贸企业入库条件;
(二)申请入库。符合重点外贸企业入库条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申请表;
2.经营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备案证书);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信用中国(重庆)、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原则上认定工作每年4月份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区商务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企业申请后,由区商务委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审查核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重点外贸企业,并颁发“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奖牌。
第六条 入库企业可享受下列支持:
(一)对认定纳入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培育经费。
(二)符合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加工贸易、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条件的,相应市级切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入库培育企业;
(三)属于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直接纳入我区汇率避险白名单,办理汇率避险业务可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管理办法》享受专项资金池的信用额度支持;
(四)上年度出口额为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产品,对投保企业产生的保费,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剩余保费给予全额资助;
(五)海关将其纳入认证企业重点进行培育,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海关其他业务,简化出口监管流程,;
(六)充分给予收结汇便利,简化A类外贸企业外汇账户,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入外汇结算账户,有效缩短收结汇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简化贸易信贷报告流程,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送方式向外汇局报备;
(七)帮助企业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论坛等,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单个企业每年参展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时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帮助业务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客户服务群体。
第七条 入库企业需履行的义务
(一)重点外贸企业经认定后,纳入重点跟踪监测名单,企业需主动配合区商务委组织的进出口分析、座谈会、展会论坛、现场调研等外贸相关工作;
(二)入库企业应安排专人(一企一人)每月准确填报《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运行监测表》,对填报《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运行监测表》的入库企业每年给予1000元的经费,并专项用于统计人员补助。
第八条 区商务委负责入库培育重点外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所有培育补助资金: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区财政当年安排300万元资金预算用于本办法的实施,后续每年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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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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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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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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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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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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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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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口产品 |
出口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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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口产品 |
进口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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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行业代表 |
是否属于保障民生重要物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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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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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上一年度企业营收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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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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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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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一年度出口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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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一年度进口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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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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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单位意见 | |||
二、商务部门意见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申报XX(以区商务委通知为准)年度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近五年未因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被执行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
我单位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行为,我单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还已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