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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5071K/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办发〔2023〕2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

处置能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紧紧围绕“无废城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到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辖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到2025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基本形成。

二、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全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牵头负责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形成部门之间“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同联动”的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格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涉危险废物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污染防治责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重点推动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基础信息“一张表”、管控流程“一幅图”、突出问题“一本账”,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重点监管单位以及重点单位贮存设施“五个清单”,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全程跟踪和信息追溯。整合、共享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不断优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宣传贯彻、互访交流、问题反馈、技术合作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AI别等危险废物监管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配合)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四)监督指导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及市级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产废单位的指导服务,积极宣贯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鉴别结论准确可靠。组织专家团队,科学合理认定应急状态下固体废物相关属性。(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管控机制,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建设与产废量匹配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依法依规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调整、生产工艺调整、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导致危险废物产生类别、产生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跟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推动源头减量化。鼓励绿色原料源头替代,推行绿色设计,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结合“绿色工厂”“无废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建设,鼓励产废单位开展内部循环利用。依法依规实施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工业园区、电镀园区、楼宇工业区等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等配合)

四、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过程监管

七)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依托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生活源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加强生活源有害垃圾源头分类、规范投放,完善生活源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机动车维修行业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管理。(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教委、区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利用、就近就地处置。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鼓励增设以新能源车为主的小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九)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坚持服务企业的原则,到2025年底,力争建成6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确保全区危险废物有稳定可靠的处置去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和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分两期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餐厨垃圾协同处理设施、市政污泥干化设施、建筑垃圾及炉渣处理设施,同时对高盐危险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力争建成约69.9万方的刚性填埋场。(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

(十一)提升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完成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全面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促进源头分类、规范处置,推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无废医院”。(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运营

(十二)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运营。定期对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及运营。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指导帮扶产废单位进行规范贮存和包装,鼓励辖区内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废物“产、学、研”合作,依托“无废电镀园区”建设规范电镀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后再生产品的质量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落实市内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要求,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开展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等配合)

(十四)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参照市级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市级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要求。创新重点领域危险废物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五)健全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依托区内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推进跨区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配合)

九、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七)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企业设立危险废物管理专家或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全区各部门间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周边区县拓展。(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等配合)

(十九)出台惠企措施强化正面引导。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点对点”定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鉴别、行业培训等多方面法律政策宣传,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正面典型标杆企业清单,并加大宣传推广和支持力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协作,持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督促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行政复议应诉,统筹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鉴定的费用保障。加强跨区域执法联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查、自纠,对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考核办等配合)

(二十二)加大督察力度。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驻点督察或约谈曝光;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处理。(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分类开展危险废物领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进行现场宣传培训。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奖励范围。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教委、区财政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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