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0-00029 [ 发文字号 ] 璧医保发〔2020〕12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一批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9〕51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渝社险发201313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和职工医保个人参保业务下放镇街的实施方案》(璧医保发〔2020〕8号)精神,为确保我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的统一性、规范性,我局特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一、个人身份新参保

(一)业务定义

从未在我市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新参保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2.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三)申办材料

1.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必须提供的资料

(1)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表》;

(2)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的《代扣委托书》;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4)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主页,本人页和增减页);                                                        

(5)参保人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重庆市以外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其他情况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退休人员

①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在市内退休人员,出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和待遇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市外退休人员,出具退休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能证明2004年12月前国家认可的工龄和随用人单位参加的养老保险年限的证明材料。

(2)单位退休人员

①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在市内退休人员,出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和待遇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市外退休人员,出具退休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能证明2004年12月前国家认可的工龄和随用人单位参加的养老保险年限的证明材料;

③能证明原退休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证明材料。

(3)超龄退休人员

退休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国企双解单解人员

①国有企业单解人员提供《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原件1份;

②双解人员提供双解人员补贴表1份。

(四)业务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20日;

2.经办人员审核个人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条件;

3.审核申报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4.审核《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表》《代扣委托书》填写是否完整有效;

5.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确认申请人的缴费档次后录入信息系统,并以缴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参保人应缴费金额及以后的缴费方式;

6.审核不合格的,经办人员告知理由并将申报资料返还给参保人员。

7.复审人定期对经办人员办理过的参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五)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将经复审人签字确认后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表》《代扣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工商银行卡等复印件依顺序装订成册,每月25日前移交区医保局参保登记组审核存档。

(六)处理原则

申请人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经办人员应审核代办人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接续参保

(一)业务定义

参保人员由单位参保转为个人身份参保,或因暂停后恢复参保缴费。

(二)受理范围

曾在我市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与个人身份新参保相同。

(四)业务办理

与个人身份新参保相同。

(五)档案管理

与个人身份新参保相同。

(六)处理原则

1.申请人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代办人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含市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职工医保的,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保费,超过3个月接续职工医保的,不能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从办理接续医保次月起缴费。对“3个月”时间节点,应以中断缴费之月起,参保人3个月内医保费补缴到账。

三、个人参保人员转统筹区内单位参保或其他原因暂停缴费

(一)业务定义

参保人员因转入重庆市统筹区内单位参保或因各种原因暂停参保。

(二)办理条件

1.已在我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因转入重庆市统筹区内单位参保或因各种原因暂停参保。

(三)申办材料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

(四)业务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工作日(每年1月要在银行扣费2天后才能办理,当年新参保和续保人员要在申报次月银行扣费2天后才能办理);

2.经办人员审核《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3.核定中断人员的截止缴费时间;

4.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根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为个人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暂停缴费手续;

5.审核不合格的,经办人员告知理由并将申报资料返还给参保人员。

(五)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将《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依顺序装订成册,每月25日前交区医保局审核存档。

(六)处理原则

1.申请人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停手续,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代办人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历年有以个人身份参保欠费记录的,必须完清欠费或核销欠费,才能办理暂停缴费。

四、个人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表变更业务)

(一)业务定义

因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有误,需要进行信息维护。

(二)受理范围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以个人身份在我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

3.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四)业务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工作日;

2.经办人员审核《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申报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审核是否可作基础信息维护处理;

4.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根据参保人员申报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指定人员的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5.审核不合格的,经办人员告知理由并将申报资料返还给参保人员。

(五)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将《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依据依顺序装订成册,每月25日前移交区医保局存档。

(六)处理原则

1.姓名、身份证信息变更需谨慎处理,应有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依据。

2.申请人若委托他人办理,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代办人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五、个人缴费标准变更

(一)业务定义

个人参保人员申报变更次年缴费标准,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接受申报,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在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申报变更次年缴费档次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

(四)业务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1日-20日工作日;

2.经办人员审核《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填写信息完整、准确;

3.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根据参保人员重新申报的次年缴费档次,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指定人员的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4.从次年起,按新核定的缴费档次征收医疗保险费。

(五)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将《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依顺序装订成册,12月25日前移交区医保局审核存档。

(六)处理原则

1.申报变更次年度缴费档次的个人参保人员,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变更申报的,将仍按上年申报的缴费档次。

2.申请人若委托他人办理,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代办人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附件:1.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表

2. 代扣委托书

3.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变更登记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