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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849U/2022-00013 [ 发文字号 ] 璧城街道办发〔2022〕36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璧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11-25 [ 发布日期 ] 2022-11-26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璧城街道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街道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重庆市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璧医保发〔2022〕64号)和《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关于预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璧医保发〔2022〕65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做好我街道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辖街道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低收入人口及稳定脱贫人口参保率达100%。

二、工作职责

街道负责统筹全街道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资料,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业务操作培训,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工作,负责协调区医保局及相关部门解决参保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配合村、社区做好城乡民居医保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

村(社区)负责履行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的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辖区内群众参保缴费、核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身份、健全完善参保台账,确保辖区内群众应保尽保,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确保按期完成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的工作任务。

三、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含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婴幼儿童。

(二)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三)在渝高校大学生。

(四)办理了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胞。

(五)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六)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四、办理时间及缴费标准

(一)办理时间

1.城乡居民集中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申报缴费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2.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3.在渝高校大学生应在暑期开学之日起60天内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

4.错过上述参保时间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中途参保,但最迟申报缴费时间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7类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申报缴费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在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725元+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下半年新生儿出生之日90天内独立参保缴费的: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五、特殊人员参保资助

(一)资助参保范围及标准

1.7类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参保资助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350元/人的资助,低保对象给予315元/人的资助,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245元/人的资助。以上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均给予350元/人的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以上人员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财政补贴部分,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落实。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二档均给予50元/人的资助。    

以上8类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由区民政局负责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

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期间: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均给予350元/人的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给予725元/人的资助;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给予245元/人的资助,二档给予350元/人的资助。以上人员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一、二档的均不予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给予224元/人的资助,参加二档的给予320元/人的资助。

以上人员中的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认定,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由区残联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由所在高校负责认定。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参保资助

2022年12月31日前,属于本街道认定的国家特别扶助家庭成员、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成员、街道级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成员、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本人,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的均给予350元/人的资助。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金补贴待遇。对已经享受其他类型参保资金补贴且标准高于此项政策的,不再纳入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范围。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一、二档的均不予资助。

以上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认定。

    4.

区残联资助对象参保资助

 2022年12月20日前评定的三、四级残疾人员,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给予350元/人的资助,二档不予资助。在2022年12月20日之后评定的三、四级残疾证人员,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一、二档的均不予资助。

 以上人员由区残联负责认定。

 5.多重身份资助原则

 凡城乡居民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在乡老复员军人、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残疾三四级、区卫生健康委资助对象并列)、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并列)、稳定脱贫人口的顺序进行身份认定,并按身份认定结果享受参保资助。

(二)资助参保流程

 1.特殊人员身份标识。

 (1)集中参保期特殊人员身份标识。特殊困难群体认定部门于集中参保期,将本部门截止2022年8月底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册对象名单和2022年9月至12月新增的资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区医保局,作为集中参保资助数据,由区医保局将特殊困难群体数据汇总并按资助标准就高的顺序进行身份初步排序后,发送到镇街,镇街再按资助标准就高的顺序进行身份排序确认后,进行资助参保的身份标识。

 (2)中途参保期特殊人员身份标识。对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等7类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和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新增的其它资助对象身份名单,于每月10日前由各认定部门通过党政内网按月提供给区医保局,作为中途参保资助数据,区医保局将数据汇总后发送到镇街,镇街对未参保人员再按资助标 准就高的顺序进行身份排序确认后,进行资助参保的身份标识。

 2.特殊人员申报缴费。各村(社区)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人员根据区医保局汇总后通过党政内网共享的各部门特殊人员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医保信息系统内已按部门下发资助名单标注的特殊人员类别,按其所选参保档次收取个人应缴金额,并通过税务征收系统申报缴费,享受资助参保无需个人缴费的,通过税务征收系统“零”申报缴费即可。各村(社区)应在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残疾三四级人员的申报,在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集中参保期其他资助特殊人员的申报。

(三)资助参保台账建立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街道分类资助参保工作,确保我街道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各村(社区)应建立健全特殊人员参保台账并根据工作需要反馈街道社保所。

六、缴费方法

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方法分两类,即线下申报参保缴费方法和线上申报参保缴费方法。

(一)线下申报参保缴费方法

 我街道户籍人员携户口簿到户籍关系所在地社保所、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街道外市内户籍、市外户籍、港澳台胞、外国籍人员,携户口簿、《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到居住地社保所、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在渝高校大学生由其就读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镇街社保所、村(社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且已在医保专网登记基本信息的人员,由参保人员确定参保档次后,由征收人员通过税务部门的代征客户端、专用POS机进行缴费。

缴纳地点:各镇街社保所、村(社区)服务中心。

(二)线上申报参保缴费方法

 已在居民医保系统中登记的参保人员可自行通过微信、支付宝、渝快办和重庆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实现网上缴费,未在居民医保系统中登记的参保人员,需先行到各镇街社保所或村(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后方可缴费。操作方法如下:

 微信缴费:关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进入“医保服务”,选择“医保缴费”按相关提示操作即可;或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网上办税”,选择“居民社保”模块,注册登录之后,按相关提示办理即可。

 支付宝缴费:在支付宝里,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渝快办缴费:参保人登录重庆市“渝快办”智能小程序应用平台。在“渝快办”里,进入“税务服务”-“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缴费:参保人登录重庆市税务局官网,在重庆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登录后,进入居民社保就可以选档缴费。

 以上缴费方式可为本人或他人选档并缴费。

七、筹资任务

对于各村(社区)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任务,在各村(社区)上年度参保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我街道依据区里下达的基金征收任务,参照各村(社区)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和职工医保参保人数等多种影响因素,预下达我街道各村(社区)居民参保任务。

八、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

2023年2月28日前为集中参保期,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从2023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参保居民在当年3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居民医保待遇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对当年5月1日后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对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退休人员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从2023年1月1日起,在渝高校大学生毕业当年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是广大参保群众享受居民医保的前提,是健康扶贫的重要抓手,是居民医保工作的关键。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村(社区)书记亲自安排,社保员具体落实,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共同做好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实事求是,做实信息。各村(社区)在居民医保系统内务必进一步清查已死亡的人员、系统内录入虚假的人员,严禁垫资参保后套取参保资金、死亡人员参保、虚拟人员参保的情况发生。对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本人未在家的人员,务必做好联系工作,确保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应保尽保。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要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宣传等形式,多渠道、广角度、深层次、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宣传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内容,使广大居民了解参保政策、熟悉参保流程,让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参保对象上应认真挖掘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在园学生幼儿、新生儿、双职工子女等易漏保空间,引导居民依法依规参保,确保城乡居民参保应保尽保。

(四)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各村(社区)之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 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确保居民医保参保、征缴、资助工作有序推进。

(五)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各村(社区)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现金征缴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限报解”要求和缴费信息公示、现金收缴凭证制度、入库解缴制度、征缴台账制度等相关制度,既要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医保费资金的情形发生,防范廉政风险的发生。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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