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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56563764X9/2020-00004 [ 发文字号 ] 璧泉街道工委发〔2017〕73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璧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7-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工委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党政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科、办、所(中心):

《中共璧泉街道工委、璧泉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工委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29日


璧泉街道党工委  璧泉街道办事处

党政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区委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区决策部署,创造性地推进璧泉科学发展,实现打造“重庆一流明星街道”的奋斗目标。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范约束领导班子集体行为。

(五)本规则适用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通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和决策涉及全街道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市、区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和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部署本街道的贯彻意见,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由《中共璧泉街道工委<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璧泉街道工委发〔2017〕72号另行规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包括:

1.研究街道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和经济运行重要问题的决策。

2.审议街道居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研究街道财政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3.研究重要工程项目及大额政府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4.研究重大资金的安排:①街道30万元以上的举债和风险性承诺、约定;②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③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单笔2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1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日常支出。

5.研究由各级财政投资、街道承办或实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括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征地拆迁及其他财政投资项目等)建设;讨论确定招投标、组织实施、项目资金运行情况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6.研究涉及街道的社会事务、“三农”、民政、交通、市政、环保、社保、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土地资源管理等中心工作,讨论其他中心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以街道名义向区委、区府及相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文件等。审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发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报告等。

(四)研究街道各科、办、所(中心)及管辖单位向党工委、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其他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建立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扩大会议例会制度,例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或星期五上午,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召开。

(二)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办事处主任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会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如某议题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会议列席人员包括:调研员、副调研员、保留正副处级待遇干部,综合科长、财政所长、文服中心主任、信访稳定办公室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的确定,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由综合科通知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积极探索党内民主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邀请街道党代表、居民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街道党工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联席扩大会研究和执行重大事项和决策时,必须按“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表态、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1.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根据上级要求和街道实际工作情况征集到的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提议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的议题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提前审核同意后,方能上会研究。凡属分管领导或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独立解决的事情,均按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牵头办理,一般不予上会讨论。

2.准备材料。会议研究所有议题原则上都要准备书面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综合科协助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提前准备,并召集相关人员认真酝酿讨论。酝酿讨论成熟的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由综合科收集,并根据议题多少和缓急程度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议题需要的书面材料至少在会议前2天报综合科,对重大疑难问题至少要提出两种以上解决方案供会议讨论。

3.事前告知。召开党工委会议前,实现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部分需要保密的议题除外),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各分管党工委委员或单位提出的议题,事前要充分征求相关领导及单位意见,并与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充分沟通交流,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召开时由分管领导或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不能参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参会人代为在会上表达,或者由会议主持人现场电话征求意见建议。

5.末位表态。实行党工委书记末位表态发言制度。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党工委书记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表态发言,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

6.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当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如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表决时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原则上在讨论人事调整任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公布。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7.作出决策。会议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对街道管理的干部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体党政领导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上级批准。

会议对重大问题意见一时不能统一的,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把争论的问题向上级报告,请示裁决。

8.如实记录。会议决策决定的问题,由综合科明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负责整理成规范的《党政联席会议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全体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由综合存档备查。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以及干部政纪处分时,会议记录人要分别通知党群办和纪工委会后做好记录并存档。

9.决议执行。会议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会议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经会议研究决议的事项,按照会议要求和职责分工由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具体实施,并视情况或阶段及时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或口头汇报,执行结果根据需要应在党政联席会议议上向班子全体成员汇报。

如遇特殊情况或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或需要变更决议的, 应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及时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的,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报告。

涉及前述“议事范围”第4条、第5条研究明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支出和国有资产处置、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经由分管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再在会议上提出并经讨论决策后,由分管财政和干部人事的领导签批支出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本领导集体执行规则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二)重大问题未按本规则酝酿、讨论、决策的,必须予以纠正;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及未时纠正的,或少数人违规决策、个人决定而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除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五)本规则由街道党群办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璧泉街道综合科  2017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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