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构建适配的财政监管机制,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采购及国资科。
联系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558室;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小力,联系电话:023-4142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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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第四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四)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
(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九)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十)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履行主体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项目验收;
(四)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处理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六)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七)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八)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我区实施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代理费之外的费用,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提供并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记录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
(三)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协助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配合采购项目验收;
(三)有权就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细化流程环节要求和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对采购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实施意见,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市财政局统一印发的文件为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批准的项目及年度预计执行数编制;已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结转项目,按合同约定当年应支付数编制。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资产配置等规定,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年度内追加(或调整)部门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年度执行过程中综合预算、上级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自筹资金或其他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须填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预算调剂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第十五条 采购意向公开是指在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前,采购人将相关采购信息对外公开,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项目信息,参与到市场的公平竞争。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及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六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十七条采购实施计划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明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限价审核。报经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出具的限价审核文件作为实施采购的最高限价依据。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二类费用限价标准的通知》(璧财建〔2021〕40号)所明确的限价标准继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编制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编制费、文物影响评价编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费、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费、洪水影响评价编制费、水土保持评价编制费、水资源论证编制费、稳评编制费、安评编制费等二类费用编制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财政局进行限价审核。
(一)下列情形不进行采购限价审核:
1.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2.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 单一来源采购;
4. 已有明确价格标准的;
5. 其他不适合采购限价审核的情形。
(二)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审核期限:
资料齐全,且采购资金已预算安排,送审金额500万元及以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批;送审总金额500万元以上,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批;送审总金额1亿元及以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批。
(三)下列情形不纳入政府采购限价审核期限计算:
1. 送审资料不齐;
2. 未确定资金来源;
3. 初审结果未达成一致,争议较大;
4. 送审单位拒绝签字确认;
5. 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审核时间的情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原则上按价格部分分值70%,技术部分分值20%,商务部分分值10%设置。债券承销商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原则上按价格部分分值50%,技术指标分值40%,商务部分分值10%设置。特殊情况需改变分值设定,500万元及以下项目,须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变;500万元以上项目,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代理机构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代理采购的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公告发布,采购文件编制,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采购活动流程
(一)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审查工作提供场地和服务。对涉及信创产品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区机要保密局共同参与采购文件审查。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可确定由采购人邀请1—2名相关专家参与采购文件审查。采购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后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二)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答疑及澄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答疑及澄清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 技术复杂;
3. 社会影响较大。
(五)投标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递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密封完好的投标(响应)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3.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包含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六)评审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现场要全程全方位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回放时能够清晰辨识,客观真实完整再现,并随同期采购项目文件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项目的评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由评审委员会编写评审报告或协商情况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定标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质疑、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格式要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范本》格式要求。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质疑处理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原信息公告媒体发布变更公告。
(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书格式要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书范本》格式要求,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将对投诉事项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者应同时提供佐证材料,并保证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所签订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过程中的澄清承诺书面材料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地点、采购人及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
(四)货物类项目合同须附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报价清单(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合计等信息)复印件并加盖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公章。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除外。
(六)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与验收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法定主体。经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中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应当提报书面申请,并通过同级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核,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能超出预算金额。追加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总额超出项目采购预算的,需另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验收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公示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
财政部门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六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八条档案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谈判、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财政部门要确定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第三方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最终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政策优化、机制完善、预算安排、流程规范等各环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度;
(二)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对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过程实施监管,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五)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参与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同步共享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等信息;
(四)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指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3〕8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涉密项目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