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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违反医保规定,璧山某药店暂停医保网络结算3个月

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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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4日璧山区医保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璧山某药店在店堂内摆放烟、牛奶等非医保用品。经过比对该店的销售台账和医保刷卡记录,发现该药店存在将生活用品纳入医保基金报销的违规违约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度)》相关规定,对涉及的违规违约医保基金5226.9元予以全部追回,并支付违规违约金额4倍的违约金共计20907.6元,同时暂停该药店医保网络结算3个月。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会导致医保基金流失,给国家医保安全运行埋下严重隐患。希望各医保定点医院、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机构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觉抵制违规违约行为,共同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盗网’。同时,打击各种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积极提供线索。区医保局举报电话:41669915。一旦接到举报,区医保局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对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经查实后最低奖励5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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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起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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