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流传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各种谣言,区网信办及时针对璧山区内相关谣言开展辟谣。以下是2月6日在朋友圈流传的部分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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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璧山锦春小区因出现病毒被封
真 相:
今日(2月6日),网上公布的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综合协调指挥部通告称:“全区所有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单体楼、写字楼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量体温。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出具有效证件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落实管控措施,并及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告。”,网传璧山锦春小区因出现病毒被封的视频,实为物业为了方便管理,封闭大门,留侧门供业主测量体温。
相关法条链接
1《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路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当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
正处于关键期!
你的每一句谣言
都是在制造无谓的恐慌!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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