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彭昱等4名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彭昱、胡玉华、黄常见、胡正好等4名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玉华同志的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胡正好同志的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