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及数量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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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拟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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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和液化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拟罚款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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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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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倒卖、抵押、出 租、出借、转让、涂改 燃气经营许可证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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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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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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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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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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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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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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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
拟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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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
拟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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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拟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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