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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

日期: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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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事项

依据

备注

1

行政

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3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5

行政

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7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8

行政

处罚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9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

10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

11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12

行政

处罚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3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14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5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6

行政

处罚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7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

18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19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0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21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

2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3

对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4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5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26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27

行政

处罚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8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

29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30

对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未建立安全规章制度、未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处罚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三十二条

31

行政

处罚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按要求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处罚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2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第三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

33

行政

处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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