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更加科学、合法、廉洁执法,以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以制度管理约束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特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必须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条 本行政处罚议事规则适用于以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行政处罚议事规则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第五条 对公民个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简易程序议事规则:现场执法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直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一般程序适用条件
(一)对公民个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五)其他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一般程序议事规则
(一)处以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的,现场执法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负责人召集科室负责人、现场执法人员集体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现场执法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审核,经区商务委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一般程序议事规则的行政处罚决定均须集体研究作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讨论记录必须同时保存行政办公会议记录和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二)若遇清单中未明确事项等,由区商务委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清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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