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权力 |
审核项目 |
审核依据 |
审核范围 |
应当提交的 |
审核重点 |
审核 |
审核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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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
法规科 |
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3 |
行政强制 |
制止封存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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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
法规科 |
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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