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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3XB/2021-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公(璧泉)行罚决字〔2021〕5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 ,男 ,违法经历2015年1月29日因吸毒被璧山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21日因吸毒被璧山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

  现查明2021年1月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在重庆市璧山区xx小区13幢9-3的家中其卧室内,采用打火机烤吸,并通过吸毒工具马壶吸食冰毒和麻古,经对其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结果、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其送至江津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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