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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3014R/2021-00145 [ 发文字号 ] (璧)住建罚[2021]第001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住建罚[2021]第0015号

当事人: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084706

法定代表人:刘雨季

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0039

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书院街100号1幢2单元2-2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1月26日,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务中心对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时代云著(1#楼-10#楼、2#门卫及对应地下车库)项目进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节前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5#楼边坡存在滑坡现象,未采取相应支护,坡顶无排水措施;二、6#楼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纵向扫地杆未向低处延长2跨;三、8#楼外脚手架架体开口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横向斜撑;四、8#、9#楼之间车库外脚手架未设置剪刀撑;五、2#楼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六、2#楼主体8层施工,6、7层楼层临边、采光井临边、电梯井口无防护;七、使用塔吊吊泵管浇筑混凝土。

2021年2月1日执法支队收到安质事务中心移交件后执法人员2月3日到现场核查,其核查的情况如下(5号楼处于基础施工阶段、6号楼负2楼结构施工完成、8号楼处于2层施工阶段、9号楼处于1层施工阶段、2号楼处于10层施工阶段):1.5#楼边坡已制定边坡支护方案,因工地放假计划年后复工后进行边坡支护;2.6#楼立杆基础已经平整(已整改);3.8#楼外脚手架架体开口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横向斜撑,问题未整改;4.8#、9#楼之间车库外脚手架已设置剪刀撑(已整改);5.2#楼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处两端已设置横向斜撑(已整改);6.2#楼主体8层施工,6、7层楼层临边、采光井临边、电梯井口已设置防护(已整改)。

综上所述,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相关规定。

主要证据有: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3、调查询问笔录(2份);

4、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被调查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5、重庆固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建议书(1份);

6、璧山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节前安全检查清单

7、建筑工程安全检查记录;

8、检查问题整改回复;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对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000元×3%=600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送达人签字:陈静  陶韬        送达时间:2021.3.8

收件人签字:                   签收时间: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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