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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514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办发〔2020〕52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20〕5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9 日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7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7

2.2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8

2.3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能职责…………………………………8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9

3.1 监测……………………………………………………………9

3.2 预防……………………………………………………………9

3.3 预警……………………………………………………………10

3.4 信息报告………………………………………………………12

4 应急响应…………………………………………………………13

4.1 响应分级………………………………………………………13

4.2 先期措施………………………………………………………14

4.3 响应措施………………………………………………………15

4.4 响应终止………………………………………………………17

5 后期处置…………………………………………………………17

5.1 损害评估………………………………………………………17

5.2 事件调查………………………………………………………18

5.3 善后处置………………………………………………………18

6 应急保障…………………………………………………………18

6.1 队伍保障………………………………………………………18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19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9

6.4 技术保障………………………………………………………19

6.5 制度保障………………………………………………………19

7 宣传培训和演练…………………………………………………20

8 预案管理…………………………………………………………20

8.1 预案更新………………………………………………………20

8.2 预案解释………………………………………………………20

8.3 实施时间………………………………………………………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降低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全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璧山府办发〔2020〕44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璧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璧山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璧山区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璧山区辐射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璧山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区政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在璧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在璧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污染处置(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 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信访办、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突发环境应急要求;落实与各子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收集、掌握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市、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2.2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指挥部在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2.3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能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污染处置(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 2)。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对环境污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防

区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污染处理装置、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评估与发布

(1)预警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其中预警级别为蓝色、黄色,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提出预警动态调整建议。发布预警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镇街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镇街在接报核实情况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程序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镇街应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在 15 分钟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40 分钟内书面报告,后续处置情况续报;同时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 1 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配合重庆市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综合协调组报告市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九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综合协调组报告市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九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按照《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按照《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综合协调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先期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4.3 响应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生态环境局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责任主体不明等情形,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应急等部门以及事发地镇街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镇街要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局要会同区环境、交通、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局要会同区环境、交通、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环境、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环境、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3.3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3.4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市场监督局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和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过程、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4.4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镇街或事件责任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方案。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社会化救援机制。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区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优化,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6.5 制度保障

区级各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加强各部门信息交互。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等每年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综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结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璧山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15〕14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命令并向其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收集、掌握、发布事件的预案级别、处置指令和有关信息;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措施;决定实施对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进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传达区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局:指导做好生产安全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区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公路(含高速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车辆运输中发生的泄漏、遗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协调、指导因渔业水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林业局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争取上级应急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区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细菌、病菌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污染源稀释、堵漏、倒罐等抢险救援应急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回应社会关切。

各镇街、各管委会:协调、督促所属责任单位控制污染源头,协助、配合各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传达预警信息;开展事件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镇街通报污染扩散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附件 2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能职责

附件 3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街、管委会值班电话

附件 4

璧山区内环境应急专家联系名单


附件 5

重庆市内其他环境应急专家联系名单

附件 6

璧山区主要环境风险物质污染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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