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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2232


各镇人民政府、镇街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7号)《重庆市璧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协同配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区级指挥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和市、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镇街和村(社区)及其他指挥机构

各镇街根据需要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和支持。

村(社区)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镇街及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2 分级指挥原则

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减灾委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应急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具体实施。

2.3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交通组、技术支持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9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接受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指导。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减灾委带队领导或者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指定,调度长由区减灾办主任担任(附件2)。

2.4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专项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区级各部门和各镇街按照“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原则,及时、准确报告灾情信息。发生灾情时,各镇街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局根据职责将汇总后的灾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向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凡需向上级报告的灾情信息,区级各部门间须做到统一上报口径。

4.1.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各镇街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区应急局接到镇街灾害信息报告后,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含分镇街数据)。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以及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国家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区应急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各镇街和区应急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镇街和区应急局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其中:各镇街每日13时前将截止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将汇总后的灾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报告。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和区应急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镇街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镇街数据),并报市应急局。

4.1.4区减灾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减灾办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带队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有关企业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镇街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镇街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镇街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以下;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减灾办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有关企业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镇街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镇街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镇街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1000户以上,9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减灾办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灾情会商会议决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救助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救助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办(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镇街救助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积极向上争取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救灾物资,并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镇街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镇街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镇街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上级红十字会对本区的救灾款物的支持,并搞好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减灾办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委书记、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委书记、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书记、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接受市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并根据指令实施救灾工作。

2)区委书记、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灾情会商会议决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救助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救助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办(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镇街救助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积极向上争取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救灾物资,并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镇街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镇街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镇街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上级红十字会对本区的救灾款物的支持,并搞好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灾害救助能力、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等特殊因素,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及受灾镇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街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局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5日前报市应急局。

6.2.2区应急局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完成冬春生活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应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生活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3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保障粮食供应。

6.2.4区应急局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社区)民小组提名、村(社区)委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财政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4区委、区政府按相关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区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2区发展改革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1.3区应急局协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5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局按上级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中央库、市级库(含区域库)为依托、区级库为支撑、镇街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区应急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璧山实际,完善区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灾害信息员培训。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镇街分管负责人、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发布实施后,区减灾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5年内应予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18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减灾委区减灾办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任务分工及值班电话

3. 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办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相关联系负责人;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统计局、武警区中队、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委党校(区行政学校)、区国资中心、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

二、区减灾委工作职责

区减灾委与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合并(以下统称区减灾委),由区减灾委统筹开展原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工作。区减灾委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

(二)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

(三)组织督查指导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四)督查、评估考核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五)指导各镇街和区级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六)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七)统筹协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减灾办工作职责

(一)监督推动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国家减灾委(办)、市减灾委(办)和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的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年度工作任务要点和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负责落实区减灾委工作要求和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督查、督办、通报批评、约谈等工作;

(四)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趋势及主要防范应对措施,开展自然灾害防治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

(五)负责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区委办公室: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列入区委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区委领导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活动;负责协调办理落实区委和区委领导决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检查、督促防灾减灾救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区委组织部:将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积极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改革和建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公益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网络舆情正面引导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涉外、涉港澳台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涉外、涉港澳台生产经营单位的灾害事故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涉外、涉港澳台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在灾害事故后的安置、安抚工作。

区委政法委: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内容;协调镇街运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查和治理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区政府领导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活动;负责协调办理落实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决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检查、督促防灾减灾救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地震灾害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审核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督促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学校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指导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抢险救援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长输油气管道外的其他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助指导抢险救援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过程中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依法开展自然灾害违法案件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机构、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负责安全监管职责内企事业单位落实自然灾害防治措施。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执法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及时保障并监督使用;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并及时拨付;协调指导金融(保险)机构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保险)秩序、灾后金融(保险)服务和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保险)应急保障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承担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工作;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对环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做好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等工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会同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城乡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区公园、露营基地等防洪工作;负责城区公园、景区、城市绿化树木输配电线路及周边设施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为抢险救灾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车辆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等事项;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桥梁等自然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抢险等工作。

区水利局:履行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治理、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督促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负责水利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农村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制定农业科技防御自然灾害方针政策、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负责指导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指导协调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因气象条件引发农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控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市内跨区县应急生活物资供应;负责区内生活物资保供;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点)、重大文旅(文体)活动的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以及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林业局共同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水利局共同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气象局共同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震减灾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等工作;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协调驻璧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区中队: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向上争取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党校(区行政学院):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

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技术性工作;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联合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高温中暑、联合区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联合区应急局和区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及监督管理;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还应根据区减灾委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区纪委监委机关:41422335

区委办公室:41422321

区委组织部:41421221

区委宣传部:41422329

区委统战部:41423409

区委政法委:41424924

区委网信办:41430505

区政府办公室:41421247

区发展改革委:41423418

区教委:41422312

区科技局:41446120

区经济信息委:41416087

区公安局:41886024

区民政局:41422346

区司法局:41423453

区财政局:41422307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41428852

区生态环境局:41423413

区住房城乡建委:41423480

区城市管理局:41423350

区交通局:41410071

区水利局:41423451

区农业农村委:41422365

区商务委:41421277

区文化旅游委:41423428

区卫生健康委:41421231

区应急局:12350、41425648

区统计局:41421210

区人武部:87383000

武警区中队:19923605982

团区委:41423416

区科协:85280790

区红十字会:41417008

区委党校:85286019

区国资中心:85291039

区消防救援支队:41442119

区气象局:41421223

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分公司:41406220

附件3

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部门解读:

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2〕32号

一图读懂:

解读:重庆市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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