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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纪委(监察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和中共重庆市纪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重庆市璧山区监察局属区政府序列,在区政府和市监察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重庆市璧山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任命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调查处理区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公务员,区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区级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区级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党的纪检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党内执纪监督和行政监察,提高党政组织和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政纪规章条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纪、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参与制定本区有关行政规章。

5.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镇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等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党政群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履行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7.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的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协助区委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涉及监督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

9.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工作,廉政文化建设及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信息传播工作。

10.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重庆市璧山区监察局设11个职能部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巡察工作室。

下属1个事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巡察事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08.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4.3万元,项目支出993.7万元。三公经费支出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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