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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市、区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等,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业务宣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核算;负责核算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承担审核报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等。承担社会保险数字化、信息化的建设,承担社会保险专用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各类社会保险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办理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督促单位依法参保、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指导各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人力社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前主要开展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村居“两职”干部及计生专干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按照渝府[2005]121号文件发放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生活补贴、企业离休干部津补贴、企业军转干、企业复退军人生活困难补助等工作。服务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临聘人员)、村居干部、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企业军转干、企业复退军人等,涉及122余万人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内设机构综合科、信息档案科、公共业务科、个人参保科、城乡居民保险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退休管理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基金一科、基金二科、稽核督查科、服务监督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14个科室,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分为4个服务大厅,40个服务窗口。

(三)、部门人员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核定编制68名(其中干部66名,工人2名),现实有工作人员84名,退休职工3人,支部党员45名。现有领导班子成员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05.3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05.36万元,比2017减少23100.31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73.22万元,比2017年增加270.15 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正常调资及增加了公务员平时考核按在职在编每人每年16680元预编,提高了单位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32.14 万元,比2017年或减少23370.46万元,主要原因从本年度起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由区级财政代列收入支出等,故项目收入及支出大幅减少。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代发各类养老保险和医疗补贴、代管全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2万元,比2017年减少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 万元,比2017年减少0 万元;公务接待费 17 万元,比2017年减少0.8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17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控制接待费,尽量减少接待次数、降低接待标准;2016年公车改革对我单位的公车进行了拍卖及划拨各1辆,保留公务车1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12.75 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 162.26万元,增长39.31 %。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劳务费(临聘人员经费)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32.14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预算公开表-社保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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