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情况
职能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解答法律咨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代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二)单位构成。
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内设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5.3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39万元,比2017年减少15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1.42万元,比2017年增加25.52万元,主要原因是经常性公用支出提高以及工资调标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3.96万元,比2017年减少183.13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项目指标回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经费。
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5万元,与2017年持平。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正常公务接待。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2.63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5.23万元,增长12.27%。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6.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为零。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3.96万元。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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