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党政机构设置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璧山委发〔2014〕18号)精神,设置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正处级。
(一)机构设置
根据区编委核定,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设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财务科(挂统计科牌子)、法制安全科(挂港航管理科牌子)、建设管理科(挂交通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牌子)、运输管理科,
下属5个二级事业单位,具体明细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公路管理所
重庆市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重庆市璧山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重庆市璧山区客货运输中心
(二)主要职责
根据 “三定”方案,区交委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交通行业发展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市、区的总体布局及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交通枢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
3、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综合平衡全区交通运力,负责全区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承担市级及以上公路、铁路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协调。对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和维护。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5、承担全区公路路政和运政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区客货运输行业管理及城乡客运、出租汽车、搬运装卸、运输服务、联运服务、集装箱运输、旅游汽车、汽车维修、车辆技术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驾驶学校行业管理。
6、承担航运运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区船舶检验、船舶驾驶证照审核、水运设施维护及航道养护等水运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负责交通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委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8、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行业的推广和应用。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和培训工作。
9、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全区交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0、承担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负责交通行业宣传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0.7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0.79万元,比2017年增加(或减少) 167.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5.44万元,比2017年减少4.11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统发,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35.35万元,比2017年减少163.16万元,主要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交通信息化及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8613.3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8613.31万元,比2017年减少7014.06万元,主要原因是个别项目未实施,主要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交通信息化及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 35 万元,比2017年减少3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均未列预算,与上年一致;公务接待费 30 万元,比2017年减少3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万元,与上年一致;主要原因是积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严控 “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不含特种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3.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0.8万元,增长64.2%。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政府采购未列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60.79 万元。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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