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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与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挂重庆市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合署办公。

(一)职能职责

1. 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拟订全区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提出有关农业生产全过程所涉及问题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措施建议。

3.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 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措施,负责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规划、论证、报批和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统计工作。

5. 牵头组织全区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及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6. 制定全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 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和加工环节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执法;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法受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牌农产品的认证申报。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区动植物内检(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和动植物防疫工作,发布动植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对基层畜牧兽医体系进行管理。负责全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工作。负责对全区畜禽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9.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的行业管理。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和指导灾后生产恢复的责任。

10.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街道、镇农业机械化发展。

11. 贯彻执行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安排和管理全区的三峡移民资金和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三峡移民资金、物资和三峡移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全区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做好全区三峡移民信访、稳定、培训和发展扶持工作。

12. 牵头制定全区扶贫开发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专业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

13. 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编制、劳动工资工作。

14.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推进全区农业对外开放。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15.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16.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预决算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审计。

17.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组织评估各街道、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申报国家和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8.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街道、镇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工程管护和开发利用。

19. 负责组织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推广、信息管理和技术培训。指导、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各街道、镇农业综合开发业务工作。

(二)单位构成

区农业委员会机关共有10个内设科室,即: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法规科、科教信息科、产业发展科、三峡移民科、扶贫开发科、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综合开发科。

下属7个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分别是重庆市璧山区养殖业技术服务中心(其中含15个镇街畜牧兽医站)、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农产品质量监督和环境监测站,重庆市璧山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参公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市璧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参公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参公单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19.4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19.46万元,比2017年减少261.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3.81万元,比2017年减少12.0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着节省开支原则,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35.65万元,比2017年减少 249.91万元,主要原因是在保障项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下,本着节省开支原则,严格控制项目工作经费的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特色效益、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保险保费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37.9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37.91万元,比2017年减少177.13万元,主要用于移民、社会保障以及城乡社区支出,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土地开发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68万元,比2017年减少4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8万元,比2017年减少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一致;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8年璧山区农业委员会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91.39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61.91万元,增长47.81%。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璧山区农业委员会无政府采购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35.65 万元。

五、 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预算公开表-农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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