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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市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安置使用等事务工作;

5.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自收自支正科级事业单位,单位设一正三副,下设四个组室,即办公室、财务组、住房保障组、住房建设组。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58.7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58.78万元,比2018年增加101.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0.50万元,比2018年增加58.2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398.28万元,比2018年增加42.9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维修物业管理等,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维修维护管理等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 万元,比2018年减少3515.95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廉租房项目建设资金。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30.52万元,比2018年减少(或增加)  0.4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5.52万元,比2018年减少0.4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 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中心严格按照要求控制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4.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单位共有车辆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 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 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曹艳丽,电话:023-41422371

2019年预算公开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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