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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解答法律咨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代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二)单位构成。

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内设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1.6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1.61万元,比上年增加16.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1.09万元,比上年增加39.66万元,主要原因是经常性公用支出提高以及工资调标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0.53万元,比上年减少了23.44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项目指标回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经费。

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43万元,比上年减少0.0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的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人员出国,故无出国费用;公务接待费2.43万元,比上年减少0.0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故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购置公务车,故无公务车购置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8.75万元,比上年增加6.12万元,主要原因为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公务接待、水电费、工会经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0.53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8年12月,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本单位预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41423453

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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