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为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的工作部门,重庆市璧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综治办),与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重庆市璧山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简称区防邪办)挂靠区委政法。区委政法委员会(区综治办、区防邪办)设内设5个处、室、科,主要职能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行动;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政法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各镇街、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检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指导政法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案、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稳妥的查处邪教组织的有关案件。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国家安全及人民防线工作;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研究加强本地区政法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组织、指导策划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研判政法维稳舆情信息;及时向党委报告政法工作重大情况,完成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区委政法委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执法督查科、国家安全科、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科5个科室,区综治办、区委610办、区国安办、区平安办也设在区委政法委。
截止2018年12月底,区委政法委共有编制人数14人(其中行政编制9人,工人编制1人,事业编制4人)。年末实际在职工19人,其中在编职工14人(其中行政编制9 人,工人编制1人,事业编制4人)、市里下派挂职1人、从镇街上挂锻炼4人,其中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在职人员14人。从职务级别看,在职人员14人中,正处级2人,副处级4人,正科级2人、副科级1人,高级驾驶员1人,事业4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49.0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9.08万元,比上年增加20.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8.08万元,比上年增加52.08万元,主要原因人员增加,调资、增资补发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71万元,比上年年减少32万元,主要原因是缩减项目支出等,主要用于综治、防邪、国家安全、平安建设、铁路护路等重点工作。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2018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9.4万元,比上年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不安排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费19.4元,比上年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车辆编制情况没有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01万元,比上年增加5万元,主要原因为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49.08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田小露 电话:023-414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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