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主要职能是:
1.负责全区机关有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机关有关事务管理的办法和制度。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政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承担规定范围的公务接待、大型活动、重要会议接待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和使用接待经费,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接待人员培训。
3.负责全区公务用车的管理。
4.负责对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的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一调配区级机关办公用房。
5.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异地交流区领导干部周转房的管理保障工作。
7.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2个:综合科(挂公务车辆管理科牌子)、物管及公共机构节能科;下属事业单位1个:重庆市璧山区后勤服务中心。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46.9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46.98万元,比上年增加399.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1.85万元,比上年增加11.41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及因缴费基数增加引起的保险、公积金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区机关事务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585.13万元,比上年增加387.6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行政中心运行经费、行政中心物业管理费等,主要用于行政中心运行、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运行、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等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5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57万元,比上年增加0.31万元,主要原因是质保金增加,主要用于支付行政中心垃圾箱质保金。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4.85万元,比上年减少0.1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预算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相关费用;公务接待费4.85万元,比上年减少0.1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接待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运行费用预算与上年不变;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相关费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87.41万元,比上年减少5.9万元,主要原因为职工人数较上年减少2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888.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07.21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585.13万元及政府性基金预算0.57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4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勇,电话:023-4141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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