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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区委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区直机关党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定在区直机关党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定区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规划,领导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四)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对党务干部、党员、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培训。

(五)配合区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

(六)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条例》、市委贯彻《意见》、区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领导区直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为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工作机关,为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核定内设机构1个,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1名。实际在编人数4名,在职人数7人(其中1名大学生志愿者,1名临聘人员,1名党群社工)。1名离休干部,6名退休人员。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99.9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9.92万元,比上年增加1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5.33万元,比上年增加11.6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加。主要用于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74.59万元,比上年增加328.09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330万元未安排具体项目的党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组织活动等重点工作。

本部门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6万元,比上年减少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接待费1.6万元,比上年减少0.1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委进一步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一致。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即公用经费)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2.95万元,比上年增加1.44万元,主要原因为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9年本部门无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我单位无公务用车,无其他资产占用情况。

(五)机构改革情况说明。2019年我单位机构设置无变化。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41421229

附件下载:

2019年预算 机关工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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