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是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和2014年撤县设区后设置为区交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实施经区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2、负责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等的许可。
3、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做好相应的证、牌、单和票据等管理工作。
4、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开业、停业、歇业的备案和审批,负责对其进行年度审验、资质等级评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和营业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5、承担对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案件。
6、调解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服务质量纠纷。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组织运输工作。
7、负责对全区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8、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9、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市场调研、信息收集、信息发布、统计和上报,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协会进行指导。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交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重庆市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设8个科室和3个基层运输管理站(队)。8个科室:办公室、财务科、运输管理科、公共交通管理科、安全监督科、汽车维修管理科、驾驶培训管理科、法规科。3个基层运输管理站(队):璧城道路运输管理站(挂璧城交通运政稽察中队牌子),璧南道路运输管理站(挂璧南交通运政稽察中队牌子)、璧北道路运输管理站(挂璧北交通运政稽察中队牌子)。
(三)人员编制
重庆市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事业编制为30名,截止2018年12月31日在岗在编28名,(干部25名,工人3名)。其中:支部书记所长1名,并兼任区交通运政稽察大队队长,副所长3名,科长(主任、站长)11名。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
按照上级要求聘用35名运政协勤人员。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编制依据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主要依据是道路运输管理的需要、2019年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重点、我所履职以及公共交通民生的需要。
(二)预算数据说明
2019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5,509.5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509.50万元,比2018年增加 4570.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1.15万元,比2018年增加72.70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728.35万元,比2018年增加 4497.36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部分项目,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财政对道路运输行业65岁以上老年卡等民生等支出,根据政策实际情况年中增减。
2019年年初安排政府基金预算14.87万元用于乡镇公交充值点经费,2018年初未安排政府基金预算。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38.58万元,比2018年稍有增加。
1、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 25.00万元,与2018年预算相同,主要是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不含特种车辆)。
2、公务接待费13.58万元,比2018年稍有增加,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3、本单位2019年无公务出国预算。
4、本单位2019年无公务车购置费预算。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09.43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4.43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物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2019年初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10万元,办公购买电脑打印机空调、证卡打印机购置等。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单位共有车辆 9 辆,实际使用8辆(1辆机关事务局收回未办手续),其中3辆电动巡逻车,其余全部为应急保障用车。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周红 :电话:023-8528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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