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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站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璧委编委【2019】55号)文件规定,我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

2、负责全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技术工作。

3、负责提供林业有害生物检疫行政案件查处技术支持。

4、承担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测报工作。

5、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掉擦,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

6、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培训及推广应用,做好森林病虫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调配使用森防物资药械,保障森防设施和技术装备。

7、编制全区森林病虫防治预案和作业设计方案,指导基层单位实施防治作业,负责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8、负责区际间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日常工作。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档案,调查和统计灾害损失。

9、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璧委编委【2019】55号)文件要求,将我单位原有名称重庆市璧山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更名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站,为区林业局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更名后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站核定事业编制12名(干部),核定领导职数2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1名。现有在编人员11名,其中参公9名,事业2名,退休人员6名,临聘人员1名。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我单位属于本轮机构改革的涉改单位,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璧委编委【2019】55号)文件要求,将我单位原承担的“负责全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执法职能”和“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工作职能”划给区林业局,将我单位原有名称重庆市璧山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更名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站,为区林业局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更名后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262.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2.03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拨款增加了0.11万元,卫生健康经费拨款增加了1.69万元,农林水经费拨款增加23.8万元,住房保障经费拨款增加了1.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262.0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2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85万元,农林水支出208.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04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7.5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了0.5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2.0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2.03万元,比2019年增加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1.58万元,由于人员工资涨薪,比2019年增加27.5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45万元,比2019年减少0.55万元,主要是节省了开支。项目支出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2020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9.5万元,比2019年减少0.3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用 0 万元,与2019年一致;公务接待费4.5万元,比2019年减少0.35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与2019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9年一致。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行政运行经费167.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6.71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璧委编委【2019】55号)文件要求,将我单位性质由原来的参公单位变更为区林业局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更名后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9年调出1名参公人员,行政运行经费相应的减少了。

2、政府采购情况。2020年本单位暂未预算政府采购。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4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 辆,为综合执法用车。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曾飞     联系方式:023-41414360

手机号码:15823490291  

118003-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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