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做好水利行业的水电具体事务性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事务性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
3、承担农村水能源开发的具体事务工作,组织开展水能源工作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4、负责大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的建设工作。
5、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
6、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事务性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业务。
7、负责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
8、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发展中心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下属独立核算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核定事业人员编制7人,2020年初在职人员7人,退休职工17人。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根据璧委编委〔2019〕44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重庆市璧山区排灌管理中心整合设置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发展中心,为区水利局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的公益一类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将原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负责全区的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及其履行情况,监督检查水务工程从业单位、人员的资质资信,对工程质量评定进行核查、核备、核定,参与水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牵头相关单位开展全区农村水利、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向上申报”,“负责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划入主管部门。
区水利发展中心已根据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在年度执行中依法依规相应调整预算。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194.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94.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 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0万元,事业收入 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万元,其他收入 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95.23 万元,主要因为机构改革,单位职能职责调整后人员减少。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 194.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 0万元,教育 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13.70万元,农林水支出156.7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 17.25万元,住房保障6.85 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95.2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95.23 万元,项目支出增加6 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94.5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94.51 万元,比2019年减少95.23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67.51 万元,比2019年减少101.23 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由于职能职责调整、人员减少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等相关费用减少;项目支出 27 万元,主要是单位承担了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作,大中型灌区工作,精准脱贫等工作,比2019年增加6 万元,主要原因机构改革后本单位新增加了农村小水电相关工作,故比2019年项目支出增加。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发展中心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 9.5万元,比2019年减少0.3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5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比2020年减少(或增加) 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变化;公务接待费 4.5 万元,与2019年减少0.3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比2019年减少(或增加) 0 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我单位是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 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7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辆、执勤执法用车 0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辆、执勤执法用车 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联系人:赵小燕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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