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区城市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的职能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城区道路、桥梁、隧道、排污(水)管网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占用、开挖、接沟等依法审批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等。
(二)单位构成。
根据职责,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财务科、市政设施管理科、法规科、安全督查科、行政审批科、停车规划监督科、市容环卫科8个内设机构,下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卫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设施管理所、城市智慧管理指挥中心五个二级机构。
(二)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将规划方面涉及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和队伍划入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部门名义统一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排水等方面的执法职责,以及环保、市场监管、交通、水务、规划等方面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我局已根据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在本年度执行中依法依规相应调整预算,故无上年数。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838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589.9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791.46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6948.4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拨款减少6948.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8381.4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39.4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0.5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8305.9万元,住房保障15.53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6948.4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6948.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589.9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589.94万元,比2019年减少4763.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4.11万元,比2019年减少9.0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退休人员及调出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减少。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健康休养等,其次是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7215.83万元,比2019年减少4754.75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等重点工作。
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91.4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91.46万元,比2019年减少2184.61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减少了部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等支出。
四、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60万元,比2019年减少3.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5万元,比2019年减少3.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加强了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控制了接待标准及接待批次和陪餐人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9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14.86万元,比上年减0.13万元,主要2020年控制了会议费的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0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特种车辆9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蔚,电话:023-41431808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