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璧委编委〔2019〕58号《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的批复》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区住房城乡建委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我单位的全称由“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变更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职能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建设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物业管理、村镇建设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
3.受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物业管理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举报、投诉;
4.联合和指导镇街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5.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区住房城乡建委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支队内共有事业编制12人,年末在职人员12人,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人;共设有办公室、外勤检查组、扬尘控制组、远程视频监控室。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根据璧委编委〔2019〕58号《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的批复》的要求,将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承担的“指导镇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受理有关工程质量的投诉”等执法职责全部划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承担的执法职责委托由新设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重新组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297.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7.7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77.82万元,主要是城乡社区支出经费拨款减少73.8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297.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0万元,教育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24.8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4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48.89万元,住房保障10.61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77.8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84.54万元,项目支出增加6.7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7.7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7.78万元,比2019年减少77.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9.38万元,比2019年减少84.54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和人员都有相应减少,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8.40万元,比2019年增加6.72万元,主要原因是职能职责的变化等,主要用于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建设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物业管理、村镇建设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受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物业管理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举报、投诉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17万元,比2019年减少12.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9年相同,主要原因是年初未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出境业务;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2019年减少2.55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政策要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19年减少10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实际使用1辆综合执法用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9年相同;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改革相关规定,无公务车购置计划。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8.52万元,比上年减少25.19万元,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单位的人员相应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8.4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蒋紫薇 联系方式:023-4143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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