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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负责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乡污水处理措施、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除外),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承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承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镇街、区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13.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14.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5.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6.承担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18.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9.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璧山区环境污染防治与应急指挥中心,该3个下属事业单位均未独立核算。

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环境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园区管理科、辐射与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审批科。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璧山委发〔2019〕1号)要求,组建区生态环境局。将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区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区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再保留区环境保护局。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3871.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871.12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3394.2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减少2186.4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经费拨款减少1207.7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3871.1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162.5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85.73万元,节能环保支出3555.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7.66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3394.2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6.13万元,项目支出减少3450.3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871.1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871.12万元,比2019年减少2186.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28.05万元,比2019年增加56.13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本年在职人数较上年同期增加1人,退休人娄底较上年同期增加3人,二是人均工资水平较上年有所增加,主要用于保障我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243.07万元,比2019年减少2242.57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上年未执行完的续建项目今年未纳入年初预算,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经费1094.96万元,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经费572.85万元等,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以及环境监测、监察等重点工作。

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19年减少1207.7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年初预算有19个污水处理厂(站)土建工程款449.72万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630.4万元等,主要用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117万元,比2019年减少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接待费70万元,比2019年增加21.5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生态环保工作的持续推进,上级检查和周边区县的相互学习可能较上年有较多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万元,比2019年减少43万元,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务车改革,我单位将减少一辆公务车,二是我单位现有专业作业车13辆的运行维护费未纳入“三公”经费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9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78.83万元,比上年增加5.52万元,主要原因有一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二是物价水平较上年有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19.1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19.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519.1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19.1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43.07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专业作业车15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王禁    联系方式:023-41429581

110001-环保局(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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