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正科级管理。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提供服务保障,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关于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承担城区规定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城区公共园林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编制区级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城市义务植树活动;对各镇(街道)园林绿化的业务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生态、园林创建技术指导;苗圃基地建设管理,组织花卉、苗木培育生产;城区公共绿地节点美化和花卉摆放等。
(二)单位构成。
我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为8个组室:办公室、财务室、物资管理组、栽植管理组、车辆管理组、水电设施组、绿化组、植保组,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无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 1753.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53.77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0万元,事业收入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万元,其他收入 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 94.38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拨款增加 79.1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 1753.7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1589.17万元,教育 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85.96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 45.23万元,住房保障33.41 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 94.3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 15.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79.18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753.77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753.77 万元,比2019年增加94.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745.44 万元,比2019年增加15.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调薪等,主要用于保障园林绿化管理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1008.33万元,比2019年增加79.18 万元,主要原因是城区建成面积扩大,绿化维护面积增加等,主要用于绿化维护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园林绿化管理所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 62万元,比2019年减少 2.55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比2019年减少0 万元;公务接待费 12 万元,比2019年减少2.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控制接待支出,接待任务减少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0 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1.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1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11.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1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1008.33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 辆、特种专用车8 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 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联系方式:胡守平,电话:023-4143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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