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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区委政法委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科、国家安全科、维稳科、执法监督科、基层指导科、平安建设科等7个内设机构,现实有行政在职人员12人,其中副书记3名,政治处主任1名,内设机构负责人3名;下属事业单位综治中心未独立核算,现实有编制人员6人,其中中心主任1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505.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05.7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56.64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等经费拨款增加56.6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505.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369.92万元,公共安全1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52.3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7.17万元,住房保障19.3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56.6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8.39万元,主要是人员变动及调资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减少1.7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5.7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5.72万元,比2019年增加56.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6.47万元,比2019年增加58.39万元,主要原因是从镇街新调入行政人员2名,事业人员2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区委政法委、综治中心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9.25万元,比2019年减少1.75万元,主要原因是细化收支预算,严格项目审核等,主要用于铁路护路、综治、反邪教等重点工作。

区委政法委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18万元,比2019年减少1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2019年减少7.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接待要求,细化收支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比2019年减少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严格落实公务车辆使用制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09.84万元,比上年增加8.53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9.2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田小露;联系方式:41424924。

102001-政法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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