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文化旅游委名义实施执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承担文化、文物方面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方面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体育方面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旅游市场方面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按规定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承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指定管辖的跨区县(自治县)案件。配合其他部门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八)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委以及市执法总队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内设机构3个:综合科、法制科、执法科。
(一)综合科。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支队文秘、档案、保密、会务、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支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监督职责,负责纪律作风建设和核实处理有关违纪问题;承担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镇、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三)执法科。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方面的执法职能;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权限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工作。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76.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6.6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0年增加82.26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增加67.92万元,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经费拨款增加14.1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76.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0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 20.1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8.5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6.69万元。支出预算较2020年增加82.2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82.26 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6.6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6.65万元,比2020年增加82.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55万元,比2020年增加83.16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1000万元,比2020年减少0.9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调整等,主要用于网吧视频监控维护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6万元,比2020年减少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2020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与其他区县对口交流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7.92万元,比上年增加14.18万元,主要原因为部门公用经费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1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0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1 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预算公开联系人:钟亚东 联系电话:023-4141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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