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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单位现行的职能职责:为住房保障和小区物业管理提供服务。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市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安置及后期管理服务等事务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事务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事务工作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设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财务科、住房建设科、住房保障科、物业事务科。核定事业编制31名。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1357.75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57.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0年增加185.1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拨款增加82.26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拨款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维护经费拨款增加102.89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1357.75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0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01.2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38.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350.36万元,城乡社区支出预算867.56万元。支出预算较2020年增加185.1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82.26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102.89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357.7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57.75万元,比2020年增加185.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8.73万元,比2020年增加82.2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拨款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99.01万元,比2020年增加102.89万元,主要原因是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拨款和保障房小区管理维护增加,主要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租住公租房租金补贴。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20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15万元,比2020年减少1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比2020年减少(或增加)0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21年无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2020年减少3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20年减少1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改革减少两辆公务车;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本单位无公务用车购置。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68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6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5.68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6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99.01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曹艳丽,联系方式:电话023-41422371  

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2021年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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