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做好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提供交易文件审查的场地和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统计分析交易数据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数据。
3、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为处理交易争议提供服务。
4、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性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和制度, 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制定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6、负责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产权等项目的交易结果。
7、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协助区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举报、投诉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8、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依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库涉及我区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和维护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等信息库。
10、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1、按规定结算交易资金。
12、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的财政全额补助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6名(干部)。其中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科室正职负责人6名,副职负责人2名。设内设机构6个:综合科、法规科、财务科、信息科、交易一科、交易二科。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07.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07.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0年减少113.58万元,主要是项目基本支出经费拨款减少113.5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07.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519.30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41.7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2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25.84万元。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113.5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70.75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42.83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07.2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07.28万元,比2020年减少113.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5.93万元,比2020年减少70.7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转隶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21.35万元,比2020年减少42.83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等,主要用于专家评审费支出、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保安保洁费支出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等重点工作。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20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17万元,比2020年减少2.4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工作任务;公务接待费7万元,比2020年减少2.4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用于按规定开支的有关单位工作指导、检查,开评标加班及其他区县业务工作交流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务用车的保险、路桥、燃油及维修保养等日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我单位是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1.3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媛媛
电 话: 023-4166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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