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卫生健康委的名义,统一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承担全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按规定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起草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2.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3.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4.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5.承担职业卫生、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6.承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7.监督、指导街道、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8.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9.承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基本性质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数29人,2021年年末实有人数27人,离退休人数20人。我单位为区卫生健康委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副处级,设内设机构5个:综合科、法制科、医疗卫生执法科、公共卫生执法科、职业健康执法科。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803.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03.9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1年增加86.35万元,主要是公务员调资等,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经费拨款增加86.3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803.9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11.9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647.6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44.38万元。支出预算较2021年增加86.3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85.8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0.53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03.9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3.95万元,比2021年增加86.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0.58万元,比2021年增加85.8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资等,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3.37万元,比2021年增加0.53万元,主要原因是监督员执法服装费按文件规定更换,今年金额有所增加,主要用于卫生监督检测、监督员执法服装轮换、卫生计生培训、各类法制宣传等工作。
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10万元,比2021年增加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人员出国,故无出国费用;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按要求其金额不能比上年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不能比上年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车改,我单位未购置公务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77.28万元,比上年增加13.97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增加,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有所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2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3.37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1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联系方式: (刘璐,电话:023-4140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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