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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
    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
    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帮教安置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
    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
    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指挥工作。负责区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等工作。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区司法局为正处级行政机关。

内设机构9个: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法律服务管理科、政治处、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派出机构15个:璧城司法所、璧泉司法所、青杠司法所、来凤司法所、丁家司法所、大路司法所、大兴司法所、正兴司法所、八塘司法所、七塘司法所、河边司法所、福禄司法所、广普司法所、三合司法所、健龙司法所。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属行政单位,编制人数59人,实有人数56人。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375.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375.7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278.47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拨款增加375.5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375.7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874.4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89.3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05.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06.44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增加278.47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增加375.55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375.7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75.77万元,比2023年增加278.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72.27万元,比2023年减少97.08万元,主要原因是临聘人员支出从基本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03.50万元,比2023年增加375.55万元,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纳入了年初预算,主要用于办案业务和装备购置等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2024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事项,故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65.00万元,比2023年减少4.9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因公出国(境)事项,故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5.00万元,比2023年减少4.9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减少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0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与去年无差异,且车均预算标准未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没有购置公务用车计划,故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75.75万元,比上年减少97.89万元,主要原因是临聘人员经费从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9.9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9.9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03.50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13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联系方式:  (陈丽萍,电话:023-41423453)

附件下载: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司法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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