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璧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对全区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标准,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主管全区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机关事务工作。
2.负责全区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重要公务接待的后勤保障服务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各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业务指导。
3.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和区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管理工作。
5.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全区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全区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对全区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资源;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人员和接待人员的培训。
7.负责区行政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及机关食堂等管理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综合科(公车科)、房管科(安保科)、节能科;下属事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后勤服务中心(未单独预算)。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105.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105.3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减少58.60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减少58.6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105.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2986.6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58.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29.6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30.29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减少58.60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88.30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9.70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05.3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05.39万元,比2023年减少58.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6.55万元,比2023年减少88.30万元,主要原因是临聘人员费用由基本支出改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548.84万元,比2023年增加29.70万元,主要原因是临聘人员费用由基本支出改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行政中心运行维护及物业管理、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运行、公共机构节能以及临聘人员支出等重点工作。
区机关事务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比2023年减少0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59.50万元,比2023年减少41.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相关费用;公务接待费16.00万元,比2023年减少5.00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人次,减少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50万元,比2023年减少36.00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频次,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相关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00.13万元,比上年减少86.22万元,主要原因是临聘人员费用由基本支出运行经费改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73.84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69.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073.84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69.84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105.39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3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联系方式:(李勇,电话:023-4141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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